在
劳动者与雇主建立就业关系后,当雇佣合约期满且未能延续时,通常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如果是由雇主方终止这份
劳动合同,那么雇主则必须向受聘者支付一
定金额的
补偿金(即按照雇员为公司服务的年限来计算,每年需支付一个月的薪资);
其次,如果雇员的工作表现符合公司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标准,然而雇主却没有继续与其签署新合约,这就被认为是违反了
劳动法,因此雇主要向受聘者支付
赔偿金(同样按照服务年限计算,每年需支付两个月的薪资);
最后,如果是由受聘者自己决定不再续约,那么雇主无需支付任何补偿金,除非雇主能够保持或提升原有的劳动
合同条款,而受聘者仍然拒绝续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