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处于
试用期的员工未能达到岗位要求时,用人单位应提前至少三日通知该员工作出决定,同时必须提供充足的
证据以证实其试用期表现未达公司标准。在此之后,用人单位应向
劳动者详细解释其做出该决定的原因及相关法律依据,并协助其办理各项
解约及
离职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若劳动者出现以下任何一种状况,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其签订的
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无法满足岗位需求;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严重渎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带来重大
经济损失;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产生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后仍未改正;
(5)由于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情况导致
劳动合同无效;
(6)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