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如若其中一方于
结婚前独自支付了房屋购置的首付款项且在婚后与另一半共同承担贷款,当他们面临
离婚之际,首先应当由夫妻双方自行商议如何分割财产。倘若无法达成共识,则可依法向法院提
起诉讼。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通常会做出以下裁决:将房产判给支付首付款的那一方所有;而对于婚后共同
偿还贷款以及相应增值部分的价值,则由取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