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仲裁的过程中,若属于
劳动关系持续存在的时间段内,且
劳动者提供了正规的劳动服务,则雇主应依法支付其相应的
工资;而当劳动仲裁之时劳动关系已告终结,则雇主无需再行支付工资。
此外,在劳动关系
存续期间,由于欠发劳动者薪资所引发的争议问题,将不受仲裁时效的相关规定制约。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
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
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