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结果持有不同意见的当事方,可以在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
书面形式送达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该异议提交至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和推敲。
当事人在收到由公安机关作出的关于《公安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当场
处罚决定书》以及《公安交通管理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法律文件之后,有权在六十日之内,向作出上述决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主管公安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而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他们需要在接到申请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对该复议事项做出最终的行政复议决定。当涉及到车辆
违章行为时,如果车主对此存在异议,其具体的复议方式如下:
首先,应前往各大队
机动车违法处理大厅,查阅相关的违法照片或者录像资料。若在观看完录像之后仍然认为存在问题,便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最为便捷的复议途径便是直接前往支队办公大楼进行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
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
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