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前妻的户籍未予迁移的情况下,
拆迁事宜究竟该如何处理,这必须依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首先,针对私人所有的住宅,在
离婚之后,
拆迁补偿只会给予房产的
产权人,也就是说,仅限于房屋的拥有者。据此,若前妻并非房产的产权人,则她便无法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项。换言之,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房地产拆迁补偿仅赋予产权的一方,另一方无法提出分割请求。
其次,关于公共住房,政府的政策通常是向居住者提供补偿。因此,对于尚未获得产权的公共住房,在离婚后未能继续居住使用的一方,同样也无权参与分割
离婚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项。
最后,对于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相关规定明确指出,拆迁补偿款应按照户口进行分配。综合以上所述,对于私人所有的住宅以及公共住房来说,前妻的户籍是否迁移并不会影响到拆迁补偿款的分割;
然而,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我们需要特别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
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
销户口。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第十九条公民因
结婚、离婚、
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