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确保
追偿权益的法定
诉讼时效设定为三个年度,该时间从
保证责任人向
债权人履行
担保合同责任的那一天开始计起。而依据现行的
民法典规定,向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级别的审判机关提出要求保护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期则被划定在三年内。此等诉讼时效期限通常从被通知或认为应当已知晓自己权利受损及承担对应义务的主体开始计算。
然而,如果存在特别情形需要,比如在权利遭受损害之日起已过去了超过二十年以上,那么这部分案件将不再得到最高级别的审判机关的保护;而若涉及到某些特定的
案件类型,最高级别的审判机关会根据受害方的书面申请决定是否适当延长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