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需要了解的是,在司法体制中,对于初次审判的裁判结果存在异议的情况下,
当事人仅能向上一级法院提交上诉申请,并由其负责对此案件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和审理。关于
二审的
管辖权问题,我们可以做如下解释:若
一审案件由基层法院(即区县级别)进行审理,那么二审将由中级法院负责;反之,若一审案件已由中级法院受理,那么二审将由高级法院负责。
至于具体应向哪一个法院提起上诉,您可以查阅
一审判决书,其中会有详细的说明。请注意,由于时间紧迫,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
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
管辖;被告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
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一百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
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一般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