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国现行
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所述——判定触犯“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依据并不仅仅限于
犯罪者所获得的利益规模大小,更为关键的因素在于
行为人是否明确知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并且为其实施
犯罪行为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援或者协助,以及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是否达到了较为严重的地步。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并未从其行为中直接获取任何经济收益,也有可能被认定为触犯这一罪行。因此,可以看出,犯罪所得收益的多寡绝非衡量判定该
罪名成立与否的唯一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