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出行期间意外受伤,如未留下现场照片作为直接
证据,仍可通过提交其他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证实属于
工伤范畴。在此类情况下,倘若员工在因公外出期间因为职务工作的缘故而不幸遭受身体上的损害或因事故导致失踪无法联系,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均应被视为工伤处理。在单位或工伤人员提出
工伤认定的过程中,需承担起
举证责任以证明个人所受伤害确实符合工伤的标准和条件。相反,如果职工及其
家属坚持该伤害应判定为工伤,而用人单位却对此持有异议,那么就需要由用人单位承担起举证责任,以证明其观点的合理性。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