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作为一项
刑法上的强制手段,其目的在于确保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例如必须做到随时应讯、不得有任何规避侦查行为以及不得干扰
证人作证等。倘若被取保候审者违反了这些规定,那么司法机构有权决定没收其所缴纳的
保证金,甚至对保证人进行相应的惩处。对于取保候审的回复问题,通常情况下,被取保候审者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到案接受审查或者参与
诉讼活动。若被取保候审者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到案,司法机构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重新
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或者采取其他更为严厉的
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