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挪用资金犯罪的实施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内部的工作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
法人法律主体,并不具备职务上的特殊性与便利条件,因而无法成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主体。
然而,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方在其职务范围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擅自挪用了企业资金,则该投资方有可能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