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明文规定,倘若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强制性
羁押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间隔适当
期限届满之后,应当立即释放其人身自由,解除已予执行的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等
强制措施,抑或是依据法定程序对相关强制措施进行变更。这就意味着,一旦取保候审的法定时限届满,便应立即解除该项强制措施。因此,在取保候审实施之后,若法定时限届满,必须立即
解除取保候审,而非将其转化为
逮捕。逮捕作为一种独立于取保候审之外的强制措施,通常情况下在案件
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作出决定,而在
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则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
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