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限的最长期限为37天,具体划分为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所需的
拘留期限(最长可达30日)以及检察院依据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审批后决定是否
批准逮捕的期限(最长则为7日)。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期限并非一成不变的硬性规定,而是会根据具体案件的繁琐程度、取证过程中的各种因素变化而相应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