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
劳动者遭遇疾病或是非因公造成的伤害,
医疗期结束后,既无法继续原有的工作岗位,亦无法胜任公司另外为其安排的职责时,按照累计工作时间,我们将以每位员工每年对应一个月薪资作为基数进行补偿。若工作时间尚未满一年,则以一年的标准为准。对于因病症或非工作伤害导致
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况,相关
补偿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2.如有用人单位未能遵守本法律
法规,对合约进行擅自解除或者提前终止,应参照本法案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补偿标准的双倍,向受到影响的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赔偿款项。
3.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是依据该劳动者在本单位累积的工作年限,每一年给予相应月份的
固定工资作为补偿。若工作年限超过6个月但不足一年,则按一年的标准来计算;若是工作年限低于6个月,则以半个月的固定
工资作为补偿。
《违反和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
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金公式: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