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并未对上海,乃至全中国范围内的针对某类
犯罪行为的连续取保候审次数做出明文约束。需知,“取保候审”这一
刑事司法程序是一项强制性的刑事措施,其执行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只要满足了相关的
取保候审条件,例如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等,那么嫌疑犯或者被告人均有可能获得多次取保候审的机会。
至于具体的
取保候审决定及其次数,则需要根据办案机关对于案件实际情况的深入分析和判断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