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索赔责任保险的
代位求偿权的法定
诉讼时效通常设定在三年内。具体而言,根据我国现行《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
民法院主张并请求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期限为自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利遭受损害及其所对应的
责任方之日起开始计算,总计为三年。
此外,如果存在特殊情况,则可由权利人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批准后予以适当延长。
然而,若权利人自权利受损之日起已超过二十年未曾主张过权利,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除非存在特殊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