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人在异地若需返回家乡,则必须遵循如下严谨的程序步骤:
首先,取保候审人须预先与其负责执行该项取保候审措施的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并及时通知他们自己即将踏上返程之路。
其次,公安机关基于自身职责考虑,可能会提出要求,要求取保候审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诸如
身份证件、
取保候审决定书等等。
然后,在取保候审人正式启程之前,务必确认个人是否已经严格遵守了取保候审的各项规章制度,比如
保证随时可以联系得上、不能擅
自离开划定的活动范围等等。
最后,当取保候审人顺利回归之后,务必迅速向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进行汇报,并积极配合他们开展后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