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取保候审时限届满之后,若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这一期间尚未违反任何与取保候审相关的条例,通常情况下都有权利申请收回已缴纳的
保证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六十七条定例,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况包含了可能被施以管束
处罚、
拘役处罚或是独立适用
附加刑罚的情况,以及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引发严重社会安全隐患的情况等等。虽然这条法律条文并未明确规定取保候审期满后保证金的返还事宜,然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其他章节及有关司法诠释,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并且未曾触犯任何与之相关的条例,便有权提出退还保证金的请求。因此,当取保候审的
期限届满之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向
执行机构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