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在
合同有效期内主动离职并不被视为违约行为,然而若存在如下所述任何一种具体情况时,将认定为违约行为:
1.若
劳动者违背了服务期协定的规定,需依照事先协定的约定向雇佣方全额缴纳
违约金;该项违约金的额度最大不得超出雇佣方为其提供的相关培训费用。而雇佣方有权要求劳动者按照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按比例分担相应的培训费用。
2.对于承
担保护企业商业机密责任的劳动者,雇佣方可以在规范的
劳动合同或
保密协议中明确约定
竞业禁止条款,并在解除或终止劳资关系之后,于限定时间段内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如若劳动者违反
竞业限制约定,则必须按照预先约定向雇佣方全额缴纳违约金。
另外,根据现行的法律
法规,劳动者拥有提前三十日内以
书面形式通知雇佣单位,即可
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于新
入职员工,如在
试用期期间,只需提前三天告知雇佣单位即能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在此须特别强调的是,如劳动者自愿选择解除劳动合同,雇佣方无需承担任何
赔偿责任。但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未提前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需依照预定的劳动合同约定向雇佣方支付相应的经济
赔偿。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
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
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
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