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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二次检察院审核的完成时限并无法用明确的数值来表示,主要受到多方面的影响。这其中包括了案件的复杂性、检察院对案件进行
审查起诉的处理效率,以及法院对案件审理进展的速度等等多种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检察院在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的过程中,若发现案事实情清晰且
证据确实、充足,则应依法向法院
提起公诉。
然而,如果案件存在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的情况,检察院有权将案件退回给公安部门进行补充调查,补充调查的期限通常为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若案件经过两次补充调查后,仍未能收集到足够的证据以满足
起诉条件,那么检察院有权利做出不
起诉的决定。因此,取保候审期间二次检察院审核的完成时限可能会因补充调查的次数及所需时间的长短而产生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
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
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
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