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由于存在一系列
合同条款规定或法定免责事项,保险公司有可能会拒绝进行理赔。当涉及到拒绝受理商业险种的保险公司时,双方
当事人(即
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协商来决定具体的处置方式。但是,针对那些受理强制性的交强险等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而言,其拒赔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如果驾驶员尚未获得驾驶资格或者处于醉酒状态,那么保险公司将不会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其次,若被保险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
受害人故意行为所导致的,保险公司同样不会负责
赔偿;
再次,如果被保险
机动车在被
盗窃、
抢劫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亦不会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如果被保险人的财产,或者在被保险人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损失,保险公司同样不会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保险公司还会对受害人因停业、停驶、停电等原因而产生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波动而造成的贬值等各类间接损失,一律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
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