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对于涉及到协助开设赌场
犯罪的法律裁决,法庭在进行裁决时需要综合考虑如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必须确认
行为人是否确凿无疑地明知他人正在从事开设赌场活动却仍向其提供帮助,例如为该等行为提供相应的场地、机器设备乃至资金支持等。
其次,检视行为人在所有行为中对协助开设赌场所产生的实际影响与贡献程度。
最后,参考是否存在其它能够增加或降低
量刑力度的情节,例如是否是整个犯罪行动中的主谋实施者、是否真诚地悔过并
主动投案自首、以及是否在侦查过程中有
重大立功表现等等。若行为人确实明知他人正在从事开设赌场活动却仍向其提供帮助,并且
情节严重,那么他将面临着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须缴纳
罚金。反之,若情节相对轻微,则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同样也需要缴纳罚金。
然而,最终的法律裁决结果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
证据,由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公正合理的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