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
行为人可能出于寻找刺激感、发泄个人情绪以及逞强耍狠等目的,采取无事生非的行为方式,进行追逐、拦截、辱骂和恐吓他人的举动。这些行为如果情节恶劣且对社会秩序构成了严重破坏,应被认定为“
寻衅滋事”
罪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相关条款,
量刑幅度可判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若行为人纠集多人多次从事此类行为,对社会秩序产生了极其严重的破坏,则量刑幅度将升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有可能附加
罚金惩罚。对于由于感情婚姻、家庭琐事、邻里关系、
债务纠纷等原因而实施的殴打、辱骂、恐吓他人等行为,通常不会被视为“寻衅滋事”,除非经过相关部门的批评制止或处理
处罚后,行为人仍继续实施上述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进一步破坏的情况。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应该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节恶劣”:
(1)多次实施此类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持有
凶器进行此类行为;
(3)针对精神病患者、残疾人、流浪乞讨者、老年人、孕妇、
未成年人等特定群体实施此类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4)引发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5)对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等方面产生了严重影响;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对于那些能够主动认罪、悔过,积极
赔偿受害人损失或者获得受害人谅解的行为人,可以考虑给予
从轻处罚;对于
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考虑不予
起诉或者免于
刑事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
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
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