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制度乃
刑事司法程序中一项强制性措施,旨在在
犯罪嫌疑人身无束缚且保障案情不受干扰的前提下,对其交付一定额度的
保证金或者征集
担保人员,以确保其在未被
羁押的情况下仍能履行与案件相关的义务。
然而,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
取保候审期间,未能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如逃避调查、
销毁证据等行为,公安机关有权依据实际需要,采取相应的
拘留乃至
逮捕等
强制措施以保护社会
公共利益和案件公正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