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乃是一项
刑事法律术语所指的强制性司法程序,这其中并无所谓的
逮捕证书之概念存在。于取保候审的执行过程中,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需被拘禁,然而其必须严格遵循特定的条件和义务,诸如
保证随时听从警方
传唤出庭。相较之下,逮捕证书往往会在警察实际执行逮捕行为之时采用,而在决定对
当事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际,法院或检察机关则不会签发逮捕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