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女方嫁妆系于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之前由其父母所
赠予,且无任何特殊注明该嫁妆仅为女方个人所有,那么可视为女方的
婚前个人财产,在
离婚诉讼中可不作为
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反之,若是在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之后由女方父母赠与,除非有明确声明此赠予只属于女方个人所有,否则即被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在
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将需予以分割处理。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