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值得注意的是,
刑事拘留的具体执行工作则仅限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处理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时)及其他行使公安机关职权的机构。针对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若检察院作出了
拘留决定,该决定应送交公安机关执行,而公安机关也必须立即予以执行。在此过程中,检察院亦可提供必要的协助以确保拘留决定得以顺利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条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
逮捕:
(一)故意实施新的
犯罪的;
(二)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
审查起诉的;
(三)实施毁灭、
伪造证据,
串供或者干扰
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对
被害人、证人、
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