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所明确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若决定将已经采取
拘留措施的人员,视为有必要进行
逮捕处理时,应在拘留期届满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并请求其进行审批审核。
然而,在特殊情形出现时,公安机关可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至四个工作日。而针对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等
情节严重的嫌疑人,公安机关则有权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进一步延长至三十天。因此,公安机关在执行
刑事拘留任务时,通常会将
拘留期限设定为三天,但在特殊情况下,最长可延长至四天;而对于那些情节特别严重的嫌疑人,公安机关则有权将拘留期限延长至三十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