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取保候审的相关手续,通常情况下应该在公安机关进行办理。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无论是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均有权利针对符合特定条件的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依法决定是否采取取保候审的
强制措施。而具体的取保候审工作则由公安机关来执行。因此,当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意愿寻求取保候审时,他们应首先向负责该案的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同时还需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以及
个人信息等资料。待公安机关经过严格审核,确认其符合
取保候审的条件之后,便会为其办理相关的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