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则》的具体要求,对于检察机关所做出的不
起诉决定,必须在社会公众面前进行公开宣告。
公开宣告这一程序需被详细记录于
案卷之中。并且,从公开宣告之日开始,不起诉决定即可生效。关于检察院的不起诉决策,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首先是法定不起诉,即检察院在进行案件审查时若发现被告人存在特定的法律状况,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其次是
酌定不起诉,即当
犯罪行为的情节相对轻微且无需对其施加
刑罚或免除刑罚时,检察院也可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后是
证据不足不起诉,检察院在对
补充侦查后依旧觉得相关
证据无法达到证明有罪的程度时,便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
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
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