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收到
劳动者提起的劳动仲裁申请之后,劳动
仲裁委员会应于五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受不受理此案;若决定予以受理,则应在同一期限内,将该
仲裁申请书的副本送达至被申请人手中;在正式开庭之前的五天之内,仲裁委员会还需将开庭通知书送达给双方
当事人。通常情况下,在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的同时,也会附带送达开庭通知书。
2.如被申请人因合理原因需要延迟开庭日期,应在开庭前三个工作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但最终是否批准延期,仍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若被申请人拒绝出席庭审,
仲裁员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缺席裁决。
3.对于已经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书,若被申请人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依法向人
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
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
仲裁程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