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
刑事诉讼制度中,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
强制措施,赋予了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不在
拘押状态下进行案件审理的权利。该措施一般会授予那些预计将受到轻微惩罚、不会存在逃匿风险、且不涉及重大社会危害的人员。其
执行机构主要为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这三方均有权依据相关规定,对符合
取保候审条件的人群下达相应指令。被取保候审的人员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随时接受
传唤,并且不得干扰
证人等相关人员的正常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