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
交通事故纠纷时,
当事人所面对的被告通常包括驾驶员、车辆所有人和保险公司等多个主体。对于交通事故所引发的人身伤亡及
财产损失问题,作为投保方的保险公司以及负有事故责任的各方均须共同承担相应
赔偿义务。具体而言,首先应由对投保车辆承担强制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依照强制险的责任限额给予充分赔偿;若仍存在不足之数,则应由为投保车辆提供商业保险服务的保险人根据保险合约的相关规定继续进行赔偿;若以上两种方式仍无法填补全部损失,则剩余部分将由肇事者自行承担
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
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
侵权人赔偿。
《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