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强制规定申请人必须在
取保候审之前提交相关申请,然而,普遍建议在合适的时机尽早提出申请,以便于法院或者
侦查机关能够有充足的时间来对申请进行详尽的审核和评估。而对于是否应当准许嫌疑人或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决定,往往会重点考察其潜在的
社会危害性。若法院或侦查机关判断嫌疑人或被告入在
取保候审期间不会逃脱侦查、
起诉或审判程序,同时也不会妨碍
证人出庭作证、销毁、篡改
证据,亦或者再次犯案,那么他们便可能获得批准得以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