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阐述彼此之间差异时,我们可以注意到它们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首先,从其性质上来讲,
相邻关系并不构成一种独立于其他
物权之外的新物权,相反,地役权则充分体现出它作为一种独立存在且具备强烈用益特性的新型物权,归属为用益物权的范畴之内。
其次,从他们所产生的效力来看,相邻关系的出现主要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地役权则是通过
当事人双方自愿
签署合同的方式得以确立。
第三,在对权利的限制程度上,相邻关系为相邻的不动产所有者及使用者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以及
使用权过程中,设定了最低限度的便利性和容忍义务,然而,地役权的具体内容却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的。
最后,在涉及到有偿或者无偿以及
存续期间等问题上,相邻关系的权利获取通常是无偿的,而地役权合同则往往是以有偿的形式达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
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