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在避让过程中虽并未与其他物体产生直接接触而导致摔倒事件,但大部分民众却持有这样一种错误观点,即只要没有发生直接接触便无需对此类事故负任何法律责任。
然而实际上,评断此类事故责任归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客观分析。若果在避让过程中由于驾驶者的不当操作导致他人摔倒,不论其间有无直接接触行为,只要能够证明此事故确实受到车辆转弯行为的影响或者说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联性,那么遭受伤害之人便需承担起
主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
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