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涉嫌
开设赌场罪行之案件,检察院在审批
逮捕环节所必须遵循的程序大致如下:
首先,在公安部门(含其下属机构)进行的
侦查阶段中,执
法人员将依据相关规定收集、整合各类
证据,在确认
犯罪嫌疑人为
涉嫌犯罪之人之后,将其提交至相应的检察机构提出逮捕请求。
其次,当检察院接收到来自公安部门的逮捕申请后,他们将会在七个工作日内对该申请进行全面而细致的审查。
再次,若经审查,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措施,则会依法
批准逮捕;反之,若认为无逮捕必要,则会拒绝批准逮捕。
最后,在做出逮捕决定之后,检察院需要立即向犯罪嫌疑人及其
家属发出书面通知。
同时,犯罪嫌疑人也有权
委托律师作为自己的
辩护人,并可以就逮捕决定向检察院提出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