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
逃税罪中的一个重要条款为“
数额巨大”,即金额必须高於一万元人民币。
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司法解释来看,该条件的确立已经成为判明逃税罪是否成立的基本判断标准。
此外,关于纳税人在
偷税过程中所涉各类情况,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
类别:
首先,偷税金额超过一万元人民币且占据了各
个税费类型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时,需被视为严重
违法行为;
其次,尽管未能达到上述金额的标准,但如果因为偷税而被行政机构
处罚两次以上的行为再次发生的话,也将被认为是偷税行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第二百零一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当公民采用欺骗或隐瞒等手段在进行
纳税申报时进行
虚假数字填报或者选择完全不做任何申报,且其逃避缴纳税款的额度较多且占据应纳税额的比例超过百分之十的情况下,将受到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和
罚金的严厉惩罚;若
逃税额巨大(占据应纳税额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十)的话,则将面临三年以上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罚金的双重惩戒。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某个扣缴义务人采取了与前述类似的方式来达到不缴或者减少缴纳税款的目的,而其规模又较大的情况下,也应该遭受同样的处罚。并且,对于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且未经处理的情况,应按照累计数值的标准进行计算。在以下情形同时出现的情况下,税务机构在依法下达追缴通知书之后,纳税人能够自行补缴应纳税款及
滞纳金并且接受了行政处分的,将不会再追究
刑事责任;
然而,必须要指出的是,如果在此期间内因为逃避缴纳税款曾受到过
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两次以上的行政处分的话,就需要另行对待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
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
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