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部门并没有权力直接对事故中涉及到的经济
赔偿事宜做出仲裁决定,但是他们会在核实并确认了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属以及所带来的实际损失之后,将有关
当事人或者其
代理律师召集起来进行
损害赔偿方面的调解工作。在法律规定的调解时间范围内,
事故处理相关人员将会举行两次关于该事故的双方当事人的调解会议。如果在这两次会议上能够达成协议,那么双方需要签订相应的
调解协议书;
然而若未能就此签订协议,则由事故处理相关人员撰写调解结束书。在经过调解以后仍旧无法产生相应协议或者在协议生效后有任何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时,当事人有权且仅能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出关于经济赔偿的
民事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