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特定情况下,若共饮者中有竭力怂恿、蓄意灌醉、任其过度饮用以及未能尽职照顾酒后人事等行为表现,那么此类现象通常可被认定为构成
侵权行为并且具有过失,因此应负担起相应的
侵权责任;
2.如共饮者之中并无前述侵权行为发生,亦或是对损害后果的产生并不具有过失,抑或损害后果的诱发与饮酒行为之间完全不具备直接的因果关联性,那么这些共饮者便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3.倘若仅有部分共饮者涉及到侵权行为,那么仅需由实际实施了侵权行为的相关人员负起侵权责任,而未参与其中的其他共饮者就不必担责;
4.若受害者自己本身存在严重过失,这将有助于减轻
侵权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