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共有四大构成要素:
1、其客体部分,该罪行所侵犯的具体对象便是他人
财产权的完整性。这其中的“他人”是指那些已交付给
行为人保管的财物、被遗忘在外的财物品以及隐藏于地下的财物品。这里提到的财物则是指个人通过委托关系或者依据合同约定或者相关法律
法规而负责保存、管理的财务。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所谓的“他人
遗忘物”并非指
遗失物,而是指行为人出于自身意愿,原本应该携带但由于疏忽而未带走的财物,例如购物时将商品遗忘在柜台上,拜访朋友时将物品遗忘在友人家中,搭乘出租车时将财物遗忘在车内等等。
此外,遗忘物并不等同于遗失物;
2、在客观层面上,侵占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将他人交付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且
数额较大,同时拒绝归还给原所有者的行为;
3、从主体角度来看,侵占罪的实施主体为一般的自然人,只要年满16岁并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即可成为本罪的
犯罪嫌疑人;
4、在主观方面,侵占罪必须是基于故意心理,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付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仍然非法占为己有。过失行为无法构成此罪。
另外,构成侵占罪还需具备
非法占有目的。只有存在故意心理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才能以本罪论处。如果只是单纯的
故意行为,而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比如故意损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还因代管等产生的费用而延迟归还,或者因为疏忽导致财物损坏或丢失等情况,都不能以本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