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物在通常情况下并不直接构成本身所特有的罪行--
挪用公款罪。原因在于,挪用公款罪确切来说仅仅局限于将
公共财产擅自用于牟取个人私利、从事
非法行为或者连续超出三个月的期限尚未归还这几种情况。而对于挪用公物的行为,有可能会触及到其他不同的
犯罪类型,例如
滥用职权罪或者
贪污罪等,具体的定罪
量刑标准则需要根据实际的行为性质以及
情节严重程度来进行判断。
然而,如果挪用的公物涉及到了资金方面的问题,并且满足了挪用公款罪的所有
构成要件,那么就有可能按照挪用公款罪来进行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
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
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