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关于业委会委员涉嫌
挪用资金罪的
定罪标准具体如下:
首先,若业委会委员在其职务范围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擅自将本单位资金挪作他用,供自己私自使用或者借予他人,且所涉金额达到较大标准,并且在三个月期限内未能及时归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所涉金额较大,并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从事非法活动,那么此类行为便构成了挪用资金罪。
其次,若业委会委员所挪用的资金
数额较大,尽管未超过三个月,但却用于营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同样构成挪用资金罪。
再者,若业委会委员所挪用的资金
数额巨大,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该名委员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刑事处罚;而若
数额特别巨大,则将面临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最后,若在司法机关
提起公诉之前,业委会委员能够主动将挪用的资金全数归还,可依法获得从轻或
减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甚至有可能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