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颁布施行以来,
协议离婚这一途径得以创建以下规范化流程:
首先是提交申请,即由夫妻双方携带
身份证明文件及
结婚证书等必要材料,共同签订《
离婚协议书》,并且亲自前往
婚姻登记机构所设定的专门办公区域,填写《
离婚登记申请书》;
其次是初步审核环节。婚姻登记人员对所有提交材料进行初次审查,若认定双方具备
离婚条件,则会针对此情况相继发放《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给
当事人;接下来是为期30天的离婚冷静期。自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在这30天内,若双方中任意一方对此决定持有异议,皆有权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最后是审查与颁发
离婚证阶段。在冷静期结束后的第31至60天之间,双方需再次携带相关证件前往婚姻登记机构,申请领取离婚证。如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经过婚姻登记机构的严格审查之后,若确认符合所有条件,婚姻登记员将会按照既定的工作规范,为申请人颁发《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