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
法规,若
劳动合同期满且
当事人决定不再
续签,则无法申领
失业救济金。
具体来说,在失业发生之前,
劳动者已经成功地缴纳了至少一整年的
失业保险费,并且在失去工作的过程中并非由其自身原因导致,同时已依法完成了失业登记手续,并且正在积极寻找新的职业机会,这样的情况下才具备申请领取
失业保险金的资格。
然而,如果是由于个人主观意愿而选择不再
续签合同,那么就不能被视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范畴。
《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