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及经济
债务纠纷等问题,被
司法机关依法冻结或扣押的
机动车辆,俗称“查封车”。在查封期限内,此类车辆被禁止进行任何有关买卖、转让、
抵押解除、
注销登记及变更手续的操作,因此,查封车在保险公司所掌握的责任范围之外。若
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导致
人员伤亡或
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依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
赔偿。如
赔偿金额仍无法弥补受害方的损失,则需依照以下规定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首先,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由存在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双方均有过错,则应按照各自过错的程度,按比例分担责任。
其次,当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若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如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存在过错,则可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最后,若机动车一方无过错,则仅需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保险人拒不支付保险金的,
被保险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六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认为保险公司的理赔处置有错误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
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