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被取缔候审的过程中,倘若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触犯了相关规定,例如躲避调查、
传唤,抑或是严重违背其余取缔候审的义务,那么法庭或公安局或许将决定对其实施
逮捕措施,也就是将其重新关押至监狱之中。除此之外,如果案情已经发展到审判环节,而法院认为
犯罪人可能要面临
徒刑以上的
刑事处罚并具备一定的
社会危害性,那么他们也可以撤销原来的取缔候审决定。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
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
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为十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