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保证金额度的返还工作通常会委托与之对应的
刑事案件公安局实施管理和监控。假如被告人和
犯罪嫌疑人均在这一时间段内严格遵循相应的法律
法规以及公安局制定的相关规定,并且在这期间并未出现任何需要没收其
保证金额度的恶劣情况,例如故意违背取保候审相关要求、有意识地逃避公安机关的调查等等,那么公安局就应该在取保候审的期限结束之后,或者当被取保候审者被宣布为无罪、不
起诉、免于
刑事处罚时,立即将其所缴纳的保证金额度全额返还给
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