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
取保候审文书的签发方主要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等司法机构。一旦涉嫌
触犯法律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满足特定条件后,此类司法机构将会依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作出相应的判断,并由此生成具有
法律效力的
取保候审决定书。随后,这份正式法律文件将被送达至涉案人员以及其
法定代理人或
辩护律师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